首期 VC 基金(大中华区 AI · 香港架构 · 欧洲 LP)— 文档系列索引见《00》。
本文深化《05》里一句带过的「退出税」。研究由 Jim(立法状态)、Gustav(实体范围)、Felix(市场方案)三线并行完成,再由一名未参与研究的独立复核 agent 逐条对抗性验证。每一条与前三者原始报告不一致的地方,以复核结论为准,并在文中标出。
德国对资本利得的课税发生在处分时点。一个人持有一家公司的股份,多年增值不课税;等他卖掉那天,德国按 § 17 EStG 课税。
问题出在他搬走的时候:一旦不再是德国无限纳税义务人,德国对未来那笔处分就失去了征税权 —— 增值在德国境内产生,税却在别处(或根本不)缴。
§ 6 AStG 的全部逻辑就是补这个缺口:在征税权消失的前一刻,法律拟制一次「视同以 gemeiner Wert 处分」,把截至离境日累积的隐含增值(stille Reserven)一次性结清。它不是惩罚性税,是一个时点前移的装置 —— 税基是本来就会被课的那笔增值,只是提前到离境日结算。
理解这一点能推出后面几乎所有细节:
自然人,在触发事件前十二年内累计至少七年是 § 1 Abs. 1 EStG 意义上的无限纳税义务人。无偿取得的股份接续前手的期间;重叠期间只算一次。
Ramon 远超这个门槛,此项无争议。
条文原文(gesetze-im-internet.de 一手抓取,2026-09-07 核实):
Vorbehaltlich der Vorschriften des Einkommensteuergesetzes, Körperschaftsteuergesetzes und Umwandlungssteuergesetzes stehen bei unbeschränkt Steuerpflichtigen der Veräußerung von Anteilen im Sinne des § 17 Absatz 1 Satz 1 des Einkommensteuergesetzes zum gemeinen Wert gleich
1. die Beendigung der unbeschränkten Steuerpflicht infolge der Aufgabe des Wohnsitzes oder des gewöhnlichen Aufenthalts,
2. die unentgeltliche Übertragung auf eine nicht unbeschränkt steuerpflichtige Person sowie,
3. vorbehaltlich der Nummern 1 und 2, der Ausschluss oder die Beschränkung des Besteuerungsrechts der Bundesrepublik Deutschland hinsichtlich des Gewinns aus der Veräußerung der Anteile.
| 触发 | 内容 | 对香港线是否适用 |
|---|---|---|
| Nr. 1 | 因放弃 Wohnsitz 或 gewöhnlicher Aufenthalt 而终止无限纳税义务 | ✅ 唯一可能触发的一项 |
| Nr. 2 | 向非无限纳税义务人的无偿转让(赠与、继承) | 只在主动向境外实体/人转让时发生 —— 见 § 9.2 外国 Familienstiftung |
| Nr. 3 | 德国对该股份处分利得的征税权被排除或限制(典型:DBA 居民身份切换) | ⛔ 结构性不存在 —— 没有 DE–HK 的 DBA,就没有 tie-breaker 可切 |
⚠ 这是本次调研最重要的结构性发现之一。 对香港而言,三条触发路径只剩一条,而那一条是纯粹的德国国内法事实问题:§§ 8 / 9 AO 意义上是否真的放弃了住所与惯常居所。没有任何条约中介的软着陆路径。 整件事收敛到这一国内法事实的认定上 —— 住所处置的具体安排不属本站讨论范围(面谈议题,见《00》§0f)。
§ 17 EStG 与 § 6 AStG 通篇没有任何地域限制。§ 17 Abs. 1 Satz 3 EStG 按法律形式定义「Anteile an einer Kapitalgesellschaft」(Aktien、GmbH-Anteile、ähnliche Beteiligungen),不按注册地或管理地。
判断外国实体是否算数的标准是 Rechtstypenvergleich(法律形式比较):只要结构上可比德国 AG / GmbH —— 独立法人格、有限责任、资本分为可转让份额 —— 就落入范围。BFH IX R 23/21 即以一家美国 Corporation 确认此点。
香港 Limited、新加坡 Pte. Ltd.、美国 Inc.:三者全部在内。
对本案的直接后果:合伙人直接持有的境外公司股份(如新加坡控股公司)在范围内,其价值穿透到基金一层。这一点《00》§0f 已于 2026-09-06 记录;本次是从条文与判例独立验证,而非引用该文件。
§ 6 AStG / § 17 EStG 只适用于持于 Privatvermögen(私产)中的股份。私人持有不是豁免,它是这条法律成立的前提 —— 放在 Betriebsvermögen(营业财产)里的股份另有 Entstrickung 规则处理,§ 17 在那里是多余的。
真正在 § 6 AStG 之外的,不是「个人资产」,而是「不是公司股权(或自 2025 年起,基金份额)的个人资产」。
⛔ 但「不在 § 6 AStG 之内」绝不等于「不用交」—— 见 § 4.4 的对照表,那才是这一节真正的内容。
JStG 2024(Gesetz vom 2.12.2024,BGBl. 2024 I Nr. 387,2024-12-05 公布;一手 PDF 抽取核实)第 11 条新增:
| 条文 | 适用对象 | 门槛 |
|---|---|---|
| § 19 Abs. 3 InvStG | 零售 Investmentanteile | ① 应税利得合计为正,且 ② 五年内曾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基金 ≥1%,或 持有时 Anschaffungskosten ≥ €500,000 |
| § 49 Abs. 5 InvStG | Spezial-Investmentanteile | 无门槛 |
关键细节三条:
生效:适用于投资人的无限纳税义务终止于 2024-12-31 之后的案件(新 § 57 Abs. 10 InvStG)。
⚠ 陷阱:这套机制住在 InvStG 里,不在 AStG 里。同一部 JStG 2024 的第 14 条虽然也改了 AStG,但只改 § 21(过渡条款),没碰 § 6。只读 AStG 会完全看不见基金份额的离境税。
| 资产 | 为何不在 § 6 AStG | 实际由什么接住 |
|---|---|---|
| Personengesellschaft / GmbH & Co. KG 份额 | 不是 Kapitalgesellschaftsanteil;Mitunternehmeranteil 的处分是 § 16 EStG 事件,§ 6 AStG 从不挂钩 § 16 | § 4 Abs. 1 Satz 3 EStG 的 Entstrickung —— 按 Teilwert 视同取出,累进全额税率,无 Teileinkünfteverfahren 的 60% 优待。⚠ 而且 § 4g EStG / § 36 Abs. 5 EStG 的分期只给 EU/EWR,第三国零分期。对香港而言这比 § 6 AStG 更糟,不是更好。 若该 KG 保有德国 Betriebsstätte,该部分从未失去征税权,不触发 Entstrickung |
| 直接持有的不动产 | 不是股权;Entstrickung 只及于 Betriebsvermögen | 德国境内不动产:无论居住地,出售始终受限制纳税义务课税 —— 德国从未失去征税权,无需任何条款接住。境外私人不动产:德国离境后直接失去未来征税权,无任何离境课税 —— 一个真实的、未被补上的缺口 |
| 券商 / 银行账户中低于 1% 的持股 | 低于 § 17 门槛,属立法设计 | 无 —— 这是刻意的缺口。 居住期间按 § 20 EStG / Abgeltungsteuer 于实现时课税;离境后低于 1% 的持股不在 § 49 EStG 限制纳税义务目录中,德国失去未来征税权且无离境税 |
| Crypto | 不是股权也不是基金份额 | 居住期间 § 23 EStG(取得后一年内处分)。离境后无任何条款将其纳入限制纳税义务 —— 与低于门槛的证券同一类缺口。JStG 2024 补上了基金份额的口子,没有碰 crypto |
| 人寿保险(私人持有) | 不是股权 | 居住期间 § 20 Abs. 1 Nr. 6 EStG;保单本身无离境税对应物 |
| 德国 Betriebsstätte 的营业财产 | 第三触发(征税权被排除/限制)从未发生 —— 德国对境内常设机构利润的征税权是来源地征税权,与所有人居住地无关 | 无需接住,从未处于风险中 |
gemeiner Wert 减 Anschaffungskosten(无偿取得链条中接续前手成本)。Teileinkünfteverfahren(§ 3 Nr. 40 Satz 1 Buchst. c EStG):仅 60% 应税,40% 免税;相应地取得与处分费用亦仅 60% 可扣(§ 3c Abs. 2 EStG)。适用累进个人税率,不是 § 20 EStG 那个 25% 的 Abgeltungsteuer。Reichensteuersatz 45%(§ 32a Abs. 1 Satz 2 Nr. 5 EStG,2026 年单身申报门槛 €277,826)× 1.055 Soli = 47.475%;× 60% 应税 = 有效税率 28.485% ≈ 28.5%。sieben gleiche Jahresraten)缴纳;Die Jahresraten sind nicht zu verzinsen.);Sicherheitsleistung(Dem Antrag ist in der Regel nur gegen Sicherheitsleistung stattzugeben.)—— 银行保函、股份质押或德国不动产抵押;⚠ 一个反直觉的结论:没有 DBA 在分期这件事上完全不吃亏。 2022 年前的旧制是:EU/EWR 搬迁享无限期免息递延、通常免担保(Wächtler 判决驱动的例外);第三国搬迁则是立即课税,只有在证明 erhebliche Härte(重大困难)后才能拿到裁量性的、计息的多年分期,且须担保。
2022 年 ATAD-UmsG 之后规则统一:EU/EWR 失去特权也须担保;第三国(含香港)拿到七年、免息、不再需要证明 hardship 的分期,且是「auf Antrag」的权利而非恩惠。
对香港的净效果:严格优于旧的第三国制度,并且首次与 EU/EWR 完全同等。 市面上讲「第三国要计息」的说法,讲的是已经废掉的法。
两个实操失败模式:① Sicherheitsleistung 的银行安排通常需要 6 个月以上前置时间,必须在离境前很早启动;② 分期期间不得从底层公司抽走价值 —— 分红、回购、减资都会触发 Widerruf。⚠ 但市场波动本身不是触发事由 —— 基金层交易账簿的自然涨跌不构成 Widerruf,构成的是主动抽取价值的行为。这意味着七年窗口内不得从基金层 / 控股层分红回流,这个约束需要在任何回流计划之前先说清楚。
税权在下列条件下消灭(entfällt):离境属「nur vorübergehende Abwesenheit」(仅暂时性离开),且于终止无限纳税义务后 七年内重新成为无限纳税义务人,同时:
经申请可延长最多五年,合计上限十二年,条件是返回意图始终存续。
⚠ 复核纠正:这个 7(+5) 窗口是 ATAD-Umsetzungsgesetz(2021-06-25,BGBl. I 2021 S. 2035,2021-07-01 生效,一般自 VZ 2022 适用)设定的,不是 JStG 2024。2021-06-30 前的旧法 § 6 Abs. 3 Satz 2 AStG a.F. 是 5 年(+5)= 10 年上限。 研究阶段有一份报告把它归给 JStG 2024,已被复核推翻。
⛔ 本案不应使用。 理由不是法律障碍,是证据冲突:援引 Abs. 3 需要向 Finanzamt 提交并每年更新一份「这次离开从一开始就只是暂时的」的书面声明 —— 而那正是一名要拆 Diptych 香港结构的 § 10 AO Ort der Geschäftsleitung 稽查员最想找到的文件。你不可能一边告诉 Finanzamt「我一直打算回来」,一边告诉 LP 和公司注册处「管理层持久居于香港」。
若返回未发生,风险是不对称的:已获减免又未在(延长后的)窗口内返回,离境税追溯到期,且离境后的价值增长可能一并进入重估 —— 比从未主张减免、从第一天就按 Abs. 4 分期缴纳更糟。
Abs. 3 与 Abs. 4 是两种不同的姿态,带来不同的证据后果,无法同时优化。 Abs. 4 不需要任何意图声明,仅出于现金流考虑,不发出任何关于居住意图的信号 —— 这是本案的正确工具。
触发事件后 一个月内电子申报;此后每年 7 月 31 日前确认现住址、股份仍归属于本人,及(相关时)返回意图仍存续。
新增行政层(复核确认):BMF-Schreiben 2025-12-12(GZ IV B 5 - S 1369/00008/002/085)公布修订版表单 「ASt – Mitteilung nach § 6 AStG ggf. in Verbindung mit § 19 Absatz 3 oder § 49 Absatz 5 InvStG」及填表说明,取代 2024-07-15 版;预计自 2026-01-01 前后在 Formular-Management-System (FMS) 提供可填写版本。
⚠ 精确表述:电子申报的法定义务本来就存在,新的是表单本身(该 BMF 函自己注明 2025 年 12 月时技术接口尚未完全就绪)。研究阶段有一份报告把它描述为「2026 年起 BMF 新要求」,属措辞不准,已修正。
⚠ 但它有一个实质后果:它创造了一份结构化、带时间戳的官方记录,写明你在离境时申报了什么。这份记录必须与 Diptych 基金自身申报中关于「决策在哪里做出」的陈述一致 —— Aussagen nach außen sind Beweisanzeichen nach innen。
德国与香港之间不存在 DBA —— 已从 BMF 官方一手清单坐实(此前仅有二手来源)。
BMF-Schreiben 2026-01-07(GZ IV B 2 - S 1301/01499/005/004),《Stand der Doppelbesteuerungsabkommen … am 1. Januar 2026》原文:
Hongkong wurde mit Wirkung ab 1. Juli 1997 ein besonderer Teil der VR China… Damit ist das zwischen der Bundesrepublik Deutschland und der VR China abgeschlossene DBA vom 28. März 2014 in Hongkong nicht anwendbar.
现存的只有两份 Sonderabkommen:Hongkong (L) 1997【Luftfahrt 航空】与 Hongkong (S) 2003【Schifffahrt 海运】—— 仅限航运/空运企业所得,不涉一般所得与财产税。
📌 一个前瞻性事实,此前无人记录:在该清单的「II. Künftige Abkommen und laufende Verhandlungen」表中,香港被列为 Art des Abkommens「A」= Erstmaliges Abkommen(首次协定),Sachstand「V」= Verhandlung(谈判中) —— 即德港之间确实正在谈一份首个全面 DBA,但处于最早期阶段(尚未 Paraphierung,更未 Unterzeichnung)。作为对照,中国在同表中是「R-P」(对既有条约的修订议定书),说明分类体系读法正确。
⚠ 不可据此规划。 「V」是谈判的起点而非终点,德国的条约谈判从起点到生效通常以年计,且无任何时间承诺。它的意义只在于:这个前提未来可能改变,因此本文所有建立在「无 DBA」之上的结论都应在实际离境前重新核对一次那份 Stand-Liste。
无 DBA 对本案改变三件事、不改变第四件:
§ 6 AStG 的实体文本自 2022 年 ATAD-UmsG 以来一字未变。
⚠ 一个会骗人的地方:gesetze-im-internet.de 上 AStG 的 Vollzitat 写着「zuletzt durch Artikel 6 des Gesetzes vom 22. Dezember 2025 (BGBl. 2025 I Nr. 353) geändert」,看起来像是刚改过。§ 6 没被动。 Stand 行只标注「这部法律中最后一条被改的条文所属的修正案」,不说明改的是哪一条。
| 法律 | 引证 | 对 Wegzugsteuer 的实际影响 |
|---|---|---|
| ATAD-UmsG | 2021-06-25,BGBl. I 2021 S. 2035 | 现行制度的来源。 废止 EU/EWR 无限期免息递延,统一为七年免息分期+担保;Rückkehrerregelung 由 5(+5) 改为 7(+5)。自 VZ 2022 适用;2022-01-01 前的触发事件按 § 21 AStG 留在旧法 |
| MinBestRL-UmsG | 2023-12-21,BGBl. I 2023 Nr. 397 | 仅改 § 21 AStG 的旧案过渡机制(2023-08-16 后超过 ¼ 的分配可撤销旧法 Stundung)。不动现行 § 6 |
| JStG 2024 | 2024-12-02,BGBl. 2024 I Nr. 387 | 第 11 条新增 § 19 Abs. 3 / § 49 Abs. 5 InvStG(基金份额离境税,2025-01-01 起)。第 14 条虽改 AStG 但只改 § 21,不碰 § 6 |
| Mindeststeueranpassungsgesetz | 2025-12-22,BGBl. 2025 I Nr. 353 | Pillar-Two / CFC 清理法。改 § 9 AStG(Freigrenze 现为「不超过总所得三分之一且绝对额不超过 €100,000」)、§ 13 AStG、§ 18 AStG、及 § 21 AStG 对 2022 年前旧案的进一步收紧(追溯至 2021-07-01)。§ 6 AStG 的文本未被触及 |
JStG 2026 —— Referentenentwurf 2026-05-19,Regierungsentwurf 内阁通过 2026-08-12。
复核 agent 独立拉取了那份 168 页的政府草案 PDF(元数据:创建于 2026-08-10)并全文抽取,得到恰好 8,837 行,与研究阶段的行数完全吻合:
这是一个查证过的干净否定。
📌 一处必须记住的近邻,不要混淆:§ 15 AStG(外国 Familienstiftung 的 Zurechnungsbesteuerung)确实有一份改革草案 —— BMF Referentenentwurf 2025-11-18(GZ IV B 5 - S 1361/00010/001/047),Verbändeanhörung 意见期 2026-01-15 截止,内容包括:将归属课税并入 §§ 7 ff. AStG 的 15% 低税框架、在基金会层面适用 § 8b Abs. 1 KStG、以「无人为安排」标准取代原「Verfügungsmacht entzogen」测试。
但它不在 JStG 2026 里,也尚未进入 Regierungsentwurf 或内阁通过阶段 —— 复核追到能找到的最新来源(2026-05 的律所更新)仍将其置于 Referentenentwurf / 意见期结束后的阶段,且明确指出尚无 Gesetzentwurf 公布。研究阶段有一份报告称它「已内阁通过、在 JStG 2026 内」,该说法在载体与阶段两方面均被推翻。
⚠ 实务后果:不要拿现行 § 15 AStG 的文本去设计任何 Familienstiftung 结构并当作终局 —— 到该结构真正需要发挥作用时,条文可能已经不是现在这一版。
条文开头逐字:Eine natürliche Person, die … als Deutscher insgesamt mindestens fünf Jahre unbeschränkt einkommensteuerpflichtig war …
「als Deutscher」写在构成要件里。 该条以德国国籍为前提(国籍门),对个别合伙人不适用 —— 与门槛数字如何调整无关。2025 与 2026 年均无修改 § 2 AStG 的动作。
⛔ 任何为个别合伙人设计「防 § 2 AStG 延伸限制纳税义务」结构并收费的顾问,是在解决一个他没有的问题。
| 案件 | 日期 | 内容 | 对本案的意义 |
|---|---|---|---|
| EuGH Wächtler C-581/17 | 2019-02-26,ECLI:EU:C:2019:138 | 当时的 § 6 AStG(搬往瑞士立即课税、无无限期递延)违反 EU–瑞士 Freizügigkeitsabkommen(FZA),因其对搬往瑞士者造成流动性劣势 | 整条判例链的起点 |
| BFH I R 35/20 | 2023-09-06(复核自 BFH 官网直接确认) | 否定财政部 2019 年立场:分期不够,对 2022 年前搬往瑞士者,Stundung 必须「dauerhaft und zinslos」(持久、免息),仅得以 Sicherheitsleistung 为条件 | 财政部据此发 BMF-Schreiben 2025-06-02(IV B 5 – S 1348/00008/004/159),但仅适用于 2022-01-01 前搬往瑞士的 Altfälle |
| BFH IX R 38/21 | 2024-04-16 | § 6 Abs. 1 Satz 2 Nr. 4 AStG a.F. 下的利得应于征税权受限之前一刻确认,而非自新条约条款首次适用之日 | 与本案相关性低 —— 旧法 Nr. 4 情形下的确认时点技术问题 |
| BFH IX R 32/22 | 2024-12-03,公布 2025-04-24,ECLI:DE:BFH:2024:U.031224.IXR32.22.0(复核自 BFH 官网直接确认) | 案涉一家瑞士法家族基金会。Leitsatz 3:为避免违反 Kapitalverkehrsfreiheit,§ 15 Abs. 6 AStG 的 Escape-Klausel 适用于基金会管理地或住所位于第三国的情形亦「unschädlich」 | 扩大了 Familienstiftung 的逃生口,但对香港的直接帮助有限 —— 见 § 10.2 |
| BFH I R 13/22 | 2025-07-16(复核自 BFH 官网直接确认) | § 50i EStG(赠与情形下的 Betriebsaufspaltung / Besitz-Personengesellschaften);Revision 获准,FG 判决被撤销,发回 Finanzgericht Baden-Württemberg 重审(事实认定不足) | 证明 § 50i EStG 仍在活跃诉讼中 —— 见 § 10.1 |
为什么值得看:波兰与德国的离境税制度结构近似(同受 ATAD 影响),第三问打的正是 2022 年德国用分期取代无限期递延的那个机制本身。财政部当前立场是 BFH I R 35/20 只适用于 2022 年前的旧法情形、不延伸至现行制度 —— Gena 就是可能迫使这一断言被检验的案件。
⚠ 程序阶段:UNVERIFIED。 InfoCuria 是 JavaScript 渲染的单页应用,抓取工具只能取到应用外壳,无法读出案件时间线。二手评论一致称其「anhängig」(待决),未发现任何开庭日期、总法务官意见或判决,仅有「可能在 2026 年内出结果」的推测性表述。本文按未证实处理,不做任何阶段断言。
⛔ 不可作为规划依据:约 2027 年前不会有结果;且即使纳税人胜诉,受益的是欧盟内部流动自由的论据 —— 香港作为第三国搬迁根本没有这个诉由可用。不要把欧盟搬迁者未来可能的胜利套进香港的分析。
机制:把 GmbH 股份出资进入一家真正 gewerblich tätig 的德国 Personengesellschaft,换取 Mitunternehmeranteil。股份由此成为该合伙的 Betriebsvermögen,未来出售产生 §§ 15/16 EStG 所得而非 § 17 所得 —— § 6 AStG 自身的前提在文义上就不成立。合伙人个人搬迁不再触发任何事情,因为股份不再是他的私产。
两个仍然活着的约束:
⚠ 香港(无 DBA)为何是硬案 —— 而且理由与直觉相反。 有 DBA 时,即使境内常设机构的主张有争议,还有条约层面的独立后备(OECD 范本第 13(2) / 7 条:可归属于常设机构的利得由常设机构所在国课税)+两国税务机关分歧时的 MAP。没有 DBA 就既无后备也无 MAP —— 境内 Betriebsstätte 的主张必须完全靠自己的事实赢,输了没有第二道防线。
⛔ 对本案最锋利的一点 —— 两个抗辩互相拆台。 Diptych 基金的 § 10 AO 抗辩要求证明 Ramon 真正把决定性管理权移到了香港,他本人在港就是关键证据。KG-Wegzugsbremse 要求证明相反的事:真实的、决定性的经营实质留在德国,由他以外的人运作,并在他离开后照常存续。若两者的实际主事人都是他 —— 这是现实情形,因为基金层背后的经营头脑也是他 —— 他是在要求两名(或同一名,看两份卷宗的)Betriebsprüfer 相信关于他自己决策地点的两个互相矛盾的故事。为一边准备的证据直接击穿另一边。
评级:原理上活着(法条解读已定),因 § 50i 的日期锁定而限于旧案,作为「临走前的裸操作+立即移民、无独立商业目的」执行时暴露于 § 42 AO 的 Gesamtplan 风险,并且因 Diptych 的实质叙事而对本案实际封闭。
德国 Familienstiftung:受让方(境内 Stiftung)本身即无限公司税纳税义务人,故转让不触发 § 6 Abs. 1 Satz 1 Nr. 2 的「向非无限纳税义务人无偿转让」。确实绕开了个人离境税。
但价值并未离开德国税网,只是换了一个永久性的税制:该 Stiftung 无限期缴纳 Körperschaftsteuer,且每 30 年一次 Erbersatzsteuer(§ 1 Abs. 1 Nr. 4 ErbStG),按资产传给两名子女拟制计算 —— 真实的、周期性的负债,不是一次性的。Stiftung 日后若想自行迁出,会触发自身的公司层面离境事件(§ 12 Abs. 3 KStG 类型的拟制清算)。问题甚至没有随创办人离开德国 —— 它永久留在了一个被设计成永不离开的载体里。
外国 Familienstiftung(如列支敦士登)—— 陷阱是结构性的:外国 Stiftung 不是无限纳税义务人,因此在合伙人仍是德国税务居民时注资,立刻命中 § 6 AStG 的 Nr. 2 触发 —— 与他亲自卖掉股份的税单相同。离境前注资什么也买不到。
离境后注资可避免再次触发,但届时由 § 15 AStG 的 Zurechnungsbesteuerung 决定基金会所得是否仍归属于他或家人:归属适用于无限纳税义务的 Stifter 或 Bezugsberechtigter。若该合伙人真正成为香港居民,对他的归属消失 —— 但若任何家庭成员仍是德国税务居民且为受益人,基金会所得改为归属于他们。
⚠ 该结构只有在没有任何创办人或受益人留在德国时才完全脱离德国税网。对一个打算保留部分德国足迹的家庭,它不是解决问题,是把问题转移到留下的那个人身上。
BFH IX R 32/22(见 § 9)扩大了 § 15 Abs. 6 AStG 的 Escape-Klausel 至第三国,但对香港帮助有限:香港没有大陆法系的 Familienstiftung 对应物(香港的安排在功能上是 trust,而 § 15 AStG 2021 年后的「Vermögensmasse」/ trust 措辞恰好覆盖 trust),且德港之间的信息交换走 OECD CRS 多边框架而非双边 TIEA —— 是未经检验的领域,不是已关闭的问题。
⚠ 并且 § 15 AStG 本身正在修法中(§ 8.3)。不要按现行文本设计并当作终局。
| 做法 | 判决 |
|---|---|
| Holding 中间层(依 § 21 UmwStG 的 qualifizierter Anteilstausch 出资进新德国 Holding-GmbH,取得多数表决权时可账面价值中性) | 与 § 6 AStG 税基完全无关。 纯粹换标签 —— 新 Holding 的股份同样是 § 17 Anteile,价值原样穿过。它对本项目的 GP 持股问题有意义,作为离境税工具则无意义 |
| Formwechsel 进 KG | 就是 § 10.1,不是独立手法,不要重复计算 |
| Share-class engineering(表决权/经济权拆分、临走前造一个低值股份类别) | 实务上死了。 § 6 AStG 按 gemeiner Wert 计价,方法为 § 199 ff. BewG 的 Ertragswertverfahren 类方法,穿透到真实经济权益。一个纯为压低估值、恰好卡在离境估值日之前设立的股份类别,是 § 42 AO Gestaltungsmissbrauch 的教科书事实型态 —— 无独立商业目的,时点精确对准税务事件 |
| 临走前减持到 § 17 门槛(1%)以下 | ⛔ 死的,而且是本领域被兜售最多的假方案。 § 17 Abs. 1 Satz 1 EStG 的措辞是「war innerhalb der letzten fünf Jahre … zu mindestens 1 % beteiligt」—— 过去式、五年回溯。离境前一周减持完全无效,因为条文抓的是过去五年内任一时点曾达到 1% 的人。要有效,减持必须在开始考虑离境之前就已完成且五年已满 —— 这是一个五年前就要启动的动作,不是现在能执行的操作 |
§ 1b 合规最低线原则在这里直接适用:一项优化,若其在费用、Sicherheitsleistung 安排、持续申报纪律、以及最稀缺的 Ramon 与团队的注意力上的总成本,超过它节省的税,那就是净亏损。
现有新加坡控股那条腿:数字已知接近零 —— 🔒 财报权益与实缴资本的具名数字,账面 ≈€0。这条腿没有任何可优化的东西;交掉那份接近零的税单是明确正确的。唯一真实的杠杆是离境日相对于基金层账簿的时点 —— 而那个杠杆是免费的。
这也校准了《05》那句「趁一文不值时搭」:方向对,但理由要说准。 创始股份无论何时设立都按面值认购,设立日期几乎不影响 Anschaffungskosten。真正驱动税基的是离境日相对于基金成熟度的位置。「早点搭」真正保护的是证据的干净 —— 在任何 LP 签署任何文件之前设立,能保住一个干净的「当时一文不值」锚点。
现有德国持股那条腿:未定价,且这是决定一切的那个数字。 Anschaffungskosten 🔒 AC 具名数字与 2016 年取得文件,意味着几乎全部价值都是应税增益。示例梯子(无任何估值支撑,仅为量级感,纯税率数学):
| gemeiner Wert(示例) | 28.5% 下的税 |
|---|---|
| €500k | ≈ €138k |
| €1m | ≈ €280k |
| €2m | ≈ €565k |
| €5m | ≈ €1.42m |
德语 Auswanderer 顾问圈流通着大量已经过期或本身就错的打法。以下按「错在哪一层」排列 —— 前四条不是激进但可辩护,是直接的法律错误:
| 项 | 状态 |
|---|---|
| 有效税率 | 28.485% ≈ 28.5% —— 已定,两次独立自条文推导 |
| 触发路径 | 仅 Nr. 1(§§ 8 / 9 AO 意义上真正放弃 Wohnsitz)—— 已定 |
| 缓和工具 | § 6 Abs. 4 七年免息分期(非 Abs. 3)—— 已定 |
| 合伙人直接持有的新加坡控股股份 | 税基当前 ≈€0(账面接近零),但它是基金层未来表现的看涨期权 —— 离境日一到,届时的账面价值直接进入税基 |
| 现有德国持股(100%) | ⛔ 未定价。整份文件里唯一真正未知的数字。 |
| § 2 AStG | 不适用(国籍门)—— 已定,有一手条文依据 |
| DE–HK DBA | 不存在 —— 已自 BMF 官方 Stand-Liste 坐实;⚠ 但正在谈判中(阶段「V」),离境前须重新核对 |
取得现有德国持股的最新 Jahresabschluss,或委托一份 § 199 ff. BewG 的 Ertragswertverfahren 估值(Finanzamt 在缺乏公平交易售价时自己采用的方法)。
在那个数字存在之前:
若估值回来偏低(比如显著低于示例梯子的 €500k 一档),诚实的结论就是:交掉,不要为一家几十万欧增益的家族企业搭 Stiftung 或 KG。
按杠杆排序:① 各合伙人家庭的居留与住所安排是否支持离境 —— 决定这一切是否可达;② 现有德国持股的最新年报或估值;③ 基金/控股层的当前 NAV 报表;④ 现有新加坡控股的实缴资本记录;⑤ GP 层运营协议文件。只有 ① 涉及合伙人本人;②–⑤ 是文件调取。
一手来源直接确认:§ 6 / § 2 / § 17 条文原文 · JStG 2024 的 BGBl. PDF 与 § 19 Abs. 3 / § 49 Abs. 5 InvStG 门槛与生效日 · Mindeststeueranpassungsgesetz 的 BGBl. PDF 及其对 § 9 / § 13 / § 21 AStG 的改动 · JStG 2026 政府草案全文(168 页 / 8,837 行,条文清单+全文检索)· § 15 AStG Referentenentwurf 的 BMF 页面与文号 · BMF-Schreiben 2025-12-12(ASt-Mitteilung 表单)· BFH I R 35/20 · BFH IX R 32/22 · BFH I R 13/22(均自 bundesfinanzhof.de 判决页)· BMF 官方 DBA Stand-Liste 2026-01-07(并与 IHK München 镜像交叉核对) · EuGH C-430/25 的 EUR-Lex 公报原文。
⚠ 未证实(UNVERIFIED),本文按未证实处理:
dip.bundestag.de 同为 JS 单页应用,无法查询。⚠ 不影响本文结论 —— 「JStG 2026 中无 AStG 内容」是从法案文本本身得出的,与它走到哪一步无关。gesetze-im-internet.de 仅提供现行版;旧法内容来自多个二手来源的一致叙述(EY / Haufe / der-betrieb.de 交叉核对)。⚠ 研究阶段被复核推翻的三处(记录在此以免日后被重新捡回):
⛔ 另需记录一处更早的张冠李戴:项目记忆中曾将 ≈€2,400 记为 Ramon 的 § 6 AStG 离境税敞口。该数字实为 conventions/group-tax-positions.md §4a 中 ZUOYOU GLOBAL BUSINESS LIMITED 在 §§ 7–13 AStG Hinzurechnungsbesteuerung 下的 add-back(2026-09-07 核实)—— 与离境税是两种不同的税,只是同在一部 AStG 里。记忆文件已更正并明确禁止再引用。分界:CFC 管公司的所得、逐年归属;§ 6 AStG 管个人的持股、离境时一次性拟制处分。
内部材料 · 仅限 Ramon / Silas / Ado 三位合伙人 · 不构成对外要约或建议。遮蔽条目(🔒)为面谈议题。生成于 2026-09-07,以工作盘 Markdown 源文件为准。